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1、第二十八条拆解废旧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六大电控”具有又仿制条件的,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经先仿制应予循环利用。2、不具备先生产条件的,必须当作废金属,交售给氧化铝或碎裂企业。3、第二十九条拆解回收企业废旧的报废机动车“三大动力系统”外的零部件符合国家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继续选用的,可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4、废旧废旧企业废旧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展开废旧善后处理,严禁向某些企业出售及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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